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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落地對香港“法輪功”活動的影響

2021-11-17 14:34| 發佈者: qxvie| 查看: 341| 評論: 0

摘要: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香港國安法),對於香港“法輪功”而言,不啻是高懸在顱頂的達摩克利斯劍,極大地壓縮了其活動 ...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香港國安法),對於香港“法輪功”而言,不啻是高懸在顱頂的達摩克利斯劍,極大地壓縮了其活動的空間,使之感到驚恐無已。

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目的十分明確,該法“總則”第一條開宗明義宣示:“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和懲治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犯罪”。 就“法輪功”的歷史言之,上述四類犯罪行為都曾有之,譬如攻擊鑫諾衛星,譬如製造天安門廣場自焚。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章第三節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將依據“法輪功”恐怖活動的具體行為,可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沒收財產或並處罰金等處罰。 囙此,香港國安法的出臺與落地,香港“法輪功”不無理由感到心驚肉跳。

香港國安法出臺、落地之前,香港“法輪功”與外國或者境外勢力相勾結,從事文宣煽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等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可謂有恃無恐,肆無忌憚。 “法輪功”為了達到顛覆國家政權目的,曾幾何時,編輯出版了針對中共的《九評共產黨》、《解體黨文化》等書籍,並號召以退黨(共產黨)、退團(共青團)、退隊(少先隊)的“三退”方式瓦解中共的群眾基礎,達到顛覆中共國家政權目的。 香港“法輪功”在這方面不遺餘力,做了許多推波助瀾的事情。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章第二節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顛覆國家政權罪)。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倘若香港“法輪功”不思悔改,一如既往,從事反華反共活動,勢必將觸犯該條之規定,被繩之以法。 該法第三章第四節第二十九條對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具體行為也作了明確規定,並規定對違反該條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時還規定本條第一款規定涉及的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按共同犯罪定罪處刑。 香港“法輪功”倘若繼續與外國或者境外勢力相勾結,從事文宣煽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等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勢必將觸法該法之上述規定,依法受到嚴厲懲處。

香港國安法出臺、落地之後,香港“法輪功”想繼續從事上述與外國或者境外勢力相勾結,從事文宣煽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等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就得仔細掂量了,因為犯罪的法律後果十分嚴重。 香港國安法對涉及上述四類犯罪的行為,處罰是相當嚴厲的,不僅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甚至還可能不准保釋,對於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還可以附加驅逐出境。 譬如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章第五節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違反本法規定,因任何原因不對其追究刑事責任的,也可以驅逐出境。

香港國安法第三章第六節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該法適用範圍不僅包括香港行政區域內,還包括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注册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內,以及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的公司、 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甚至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 這對於香港“法輪功”而言,頗具威懾,稍不留神,就可能身陷法網。

為保證香港國安法得到切實執行,還作專門制度設計。 一是設定專門的執法機构,譬如該法第二章第二節第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第十五條規定設立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列席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會議; 同時,該法第五章第四十八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 二是安排專門的執法力量,該法第二章第二節第十六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 第十八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 三是採取措施保障香港這安法執法過程的公正公平,該法第二章第二節第十八條規定,檢控部門的檢控官由律政司長征得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同意後任命; 該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凡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為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 在獲任指定法官期間,如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終止其指定法官資格。

從媒體報導情况看,香港國安法出臺、落地之後,香港“法輪功”已然感到恐慌。 譬如香港警詧已要求“法輪功”分子拆除在香港懸掛已久的“反共反華”橫幅,不少“法輪功”分子已經在近期街頭活動中撤下了“反共反華”標語。 又譬如香港“法輪功”人員接受採訪時表示:“它(香港國安法)是一把懸掛在我們頭上的刀”。

香港媒體對“法輪功”的責備也不斷增加,指責“法輪功”人員經常在節假日在鬧市進行遊行,高呼各種攻擊中國政府的口號; 除了自己舉行的遊行,也經常參與其它組織舉行的遊行; 此外,“法輪功”分子與外國的政治性團體建立聯系,多次組織外國的“法輪功”分子來港進行反華活動,越來越走向國際化、政治化; “法輪功”分子經常干擾旅客,影響香港的國際形象,對香港的經濟發展造成損害,直接影響到香港普通市民的正常生活。

香港群眾也自發成立香港青年關愛協會,主動幫助香港人民瞭解“法輪功”邪教騙人伎倆,號召大家抵禦“法輪功”邪教; 香港群眾請願要求相關部門執法,並打出橫幅抗議“法輪功”; 知名人士積極組建論壇並表示:絕不容許“法輪功”危害香港社會和諧。

總之,香港國安法出臺、落地之後,香港“法輪功”的日子越來越不好過了,香港“法輪功”的寒冬正在到來,香港“法輪功”的號寒之聲將會不絕於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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