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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與宗教自由

2021-9-10 16:58| 發佈者: qxvie| 查看: 1624| 評論: 0

摘要: 一、《香港國安法》頒佈的根本宗旨2020年6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及按《基本法》第十八條把《香港國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 ...

一、《香港國安法》頒佈的根本宗旨

2020年6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及按《基本法》第十八條把《香港國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顯示了中央政府通過法律維護國家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權利自由的決心。

這一舉措旨在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遏制和堵塞“亂港”“黑暴”分子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法律漏洞,使香港遠離暴亂,恢復穩定繁榮。


二、《香港國安法》訂立的合法性和實施效果

基本法第23條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就維護國家安全自行立法,但回歸近23年來,由於反中亂港勢力和外部敵對勢力的極力阻撓、干擾,相關立法仍未完成。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面臨嚴峻局面的情況下,中央政府既有權力也有責任及時填補漏洞、彌補缺失。國家安全立法從來屬於一國主權和中央事權。中國中央政府對維護國家安全負有最大和最終的責任。全國人大是中國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根據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規定,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是堵塞香港國家安全法律漏洞、切實維護國家安全的必要之舉,也是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治本之策。任何人沒有正當的理由反對。

正如林鄭月娥所說,一年來,香港國安法的有效實施,補齊了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短板,結束了國家安全在香港“不設防”的歷史,對反中亂港勢力形成有力震懾,幾次針對反中亂港分子的典型執法,亦讓香港國安法威懾力大顯。有法必用、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如今,香港街頭不再暴力肆虐,社會重回安寧,香港實現由亂及治的重大轉折。根據“世界正義工程”公佈的《2020年法治指數》,香港在東亞及太平洋地區繼續位列第5、世界排名第16。值得一提的是,香港在“秩序與安全”範疇的排名上升兩位,成為區域及全球第二。可見,《香港國安法》只在於懲治極少數人的犯罪行為及活動,從而保護絕大多數守法市民的合法權益,一年來有效保障了香港的秩序與安全,為香港未來的平穩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三、《香港國安法》不會影響宗教自由

關於國安立法會否對本地教會與國外母會有密切聯繫的天主教及基督教神職人員造成一定程度的衝擊,是香港宗教界一直很關注的問題,有些神職人員甚至有政治上的擔憂。

2020年5月25日,香港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指出,宗教活動受《基本法》明確保障,即使落實國安法,不見得教會不可與其他地方交流,亦可繼續享有接受資助等權利。他列舉《基本法》第141條,當中第1款指特區政府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不干預宗教組織的內部事務,不限制與香港特區法律沒有抵觸的宗教活動;第4款則提到,香港的宗教組織和教徒可與其他地方的宗教組織和教徒保持和發展關係。他鳴呼籲宗教鼓吹的不是暴力,而是愛和包容,港人不要挑戰中央底線,並且用愛去感動她。

2020年6月24日,香港天主教官方就國安立法首次發言香港教區宗座署理湯漢樞機表示,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立法是可以理解,他“自己個人也相信,國安法不會影響宗教自由”,指《基本法》第 32 條賦予港人有信仰自由,可以公開傳教、舉行宗教禮儀及參與宗教活動。他認為教會在社會事務的參與應當不受影響,因為《基本法》第141條明確指出“香港特區政府不干預宗教組織的內部事務及給予社會大眾的服務”。此外,關於香港教區與梵蒂岡的聯繫,他認為“理應不被視為‘與外國勢力勾結’,”他又說“事實上中梵已有友好交往,且我們教會所著重的是靈性及教友牧養”。他呼籲北京和地方政府可以消除或儘量減低市民對國安立法所產生的疑慮。

可見,香港天主教與基督教的有識之士並不擔心國安法會影響香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宗教組織的內部事務,或者給予社會大眾的服務的自由。正如中聯辦副主任譚鐵牛所說,港區國安法只會精准打擊極少數從事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罪犯,將會更好地維護國家和香港的安全及廣大市民的生命財產,更好地保障基本法賦予港人的基本權利與自由。基本法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香港宗教組織正常的對外聯繫和交往也會繼續得到保障,不會因國安立法而改變。

四、香港宗教界對《香港國安法》的回應

1.宗教界支持者的聲音

作為維繫愛國愛港愛教的重要力量,香港宗教界的領袖們在時代的大是大非面前選擇了符合歷史潮流的道路。他們公開表態支持《國安法》,同時在教育事務方面配合特區政府政策加強年青人的國家安全教育,為國家和香港的長期繁榮與穩定發展作出了應有的貢獻。

在立法之前,全國政協委員、香港聖公會大主教鄺保羅和香港佛教聯合會長釋寬運於5月24日在北京參加全國兩會時就表明,宗教支持用和平合法方式表達政見,但反對暴力,兩人認為人大從國家安全層面立法,是“完善法律,亦可填補漏洞,是不得已之舉。” 他們認為本港市民應抵制任何破壞法紀、損及和平及暴力傷害他人的行為,並呼籲所有人應以克己、理性、和平的手法表達意見。二人期望通過國安法,令社會早日恢復秩序,人人都可安居樂業。

2020年6月21日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召開涉港國安立法香港宗教界座談會,聖公會香港教省大主教鄺保羅、香港佛教聯合會長釋寬運、天主教香港教區宗教署理湯漢樞機、孔教學院院長湯恩佳、香港中華回教博愛社薩智生、香港基督教協進會主席蘇成溢、香港道教聯合會主席梁德華等六宗教領袖以及逾50位宗教界人士均有出席。其中有21人在會上發言,表達對國安立法的理解與支持,認為國安立法有利“一國兩制”行穩致遠,宗教界作為香港社會的重要一員,“將結合宗教教義,配合國安立法在港宣傳和實施”。

2020年6月30日,香港多個宗教團體發表聲明,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相信法律的實施將有利於香港社會恢復穩定,只要萬眾同心,香港的未來必定更好。香港佛教聯合會會長釋寬運表示,一年以來,香港受到暴力及疫情影響,巿民大眾受盡身心困擾。為維護“一國兩制”,保障香港繁榮安定,6月30日,國家制定及在香港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國家安,則身心安。香港中華回教博愛社、香港中國回教協會、香港回教婦女會、香港伊斯蘭聯會及香港回教信託基金會發表聯合聲明指出,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是義不容辭的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制定,充分考慮了香港的實際和兩地法律的差異,貫徹了“一國兩制”的原則,相信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實施,將有效維護國家的統一、主權和安全,守護“一國兩制”,也有利於恢復香港社會的穩定,保障市民宗教信仰自由等各項權利,使香港得到更好的發展。

2.宗教界反對者的訴求

前述香港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認為《香港國安法》不會影響宗教自由。他認為,如果宗教活動沒企圖分裂國家或勾結外國勢力,毋須擔心,“除非你將政治活動包裝成為宗教活動。” 可謂一語成讖。全國人大會議528日以壓倒性票數通過香港版《國安法》並且多處改動草案,強化對香港的監管。5月30日起,香港教界的循道衛理、浸信會、榮光敬拜事工教牧與信徒便相繼發出連署聲明,憂慮政權藉法案以言入罪宗教自由蕩然無存,要求立即撤回《港版國安法》3千多人回應;天主教區各校連署憂國民教育捲土重來,一千多人加入。他們提出的訴求是“自由”、“人權”、“獨自思考”、“博愛精神”。榮光敬拜事工作出聲明,明確稱天國福音包含社會制度與文化提升、教會效忠基督儘先知職份斥社會不義等。“浸信人公義聯盟”531日以《一群浸信會人要求收回〈港版國安法〉》為題發起連署聲明,其中甚至引用十七世紀浸信會先賢堅持宗教自由、不懼權勢逼害以至殉道為榜樣,呼籲浸信會人豈能沉默。

從上可知,反對者高舉“宗教自由”大旗的背後其實與宗教信仰本身並無直接關係,“宗教自由”只是外包裝,內核其實是政治訴求。組織者打著信仰的旗號鼓動信教群眾參與政治運動,捆綁了教義,並且暗示信徒為此“殉道”。

五、國家安全、宗教自由與公民責任

首先,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等公民權利並毫無界限的。與這些權利相對應的是公民的責任,包括保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從理論的層面來看,宗教”本身都沒有統一的定義,更不用說“宗教自由”。但既然是“自由”的範疇,便不可能是無限制的。沒有絕對的自由權,行使自由權不能超出法律允許的範圍,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即使是曾提出“人是絕對自由的”論點的薩特,在經歷了二戰的浩劫之後,也提出了“責任”的概念用以對之前提出的“絕對自由”進行限制,將個人自由對應在了全體人類的責任上。作為國家的公民,對國家安全當然負有一定的責任,這便是個體自由的限度所在,是原則性的問題。從現實的層面來看世界上100多個國家的憲法都規定,行使基本權利和自由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和平集會自由、接受公開審判等項權利都可基於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等原因受到必要限制。《歐洲人權公約》也有類似規定。

其次,國家安全法並不是中國的特色。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均建立了維護國安的嚴密法律體系,在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方面毫不手軟。澳大利亞有2部國安法,英國有3部,加拿大有5部而僅美國一家就有多達20部,包括《煽動叛亂法》、《間諜法》、《敵對外僑法》、《國家安全法》、《中央情報局法》、《保護美國法》、《外國情報偵察法》、《反經濟間諜法》、《國土安全法》等,範圍涵蓋政治、經濟等各個領域。英國香港進行殖民統治期間,英國的《叛逆法》就適用於香港,且有專門執行機構。可見,世界上有影響力的國家在國家安全立法方面都有著相當的共識。若對中國中央政府涉港國安立法橫加指責,這是赤裸裸的雙重標準。

此外,與毗鄰的澳門在2009年初按照基本法第23條完成維護國家安全的本地立法,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並有序開展相關執法工作和維護國家安全的配套立法研究工作。2018年,澳門特區政府成立統籌和協調執行澳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的機構——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並持續推進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組織體制和執行機制。從2009年到2019年,澳門GDP增長了153%,遊客數量增長了81%,總體失業率降至十年內最低。而對中國宗教狀況極為誇張和嚴厲批評的年度國際宗教自由報告中,也並未指摘澳門國安立法侵犯了澳門的宗教自由。同是從殖民地回歸的特別行政區,同是遵循一國兩制,為何香港國安法就會侵犯宗教自由了呢?可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六、遠離政治,促進香港宗教健康發展

正如香港佛教聯合會會長釋寬運所指出的,沒有安定的社會秩序,市民衣食難保,居不能定,行不能安,身心焉得安寧?社會安寧是一切事業的基礎。所謂“國家安,則身心安”。

回想2018至2019年香港受到暴力影響期間,部分激進暴力分子肆意打砸私人財物、破壞公共設施,蓄意癱瘓地鐵、機場等公共交通,辱罵攻擊外來旅客和在校的內地學生,破壞了香港一直以來引以為傲的法治、安全與良好的社會秩序。這使得許多內地背景或者支持政府的公民噤若寒蟬,感受不到香港“言論自由”的權利;導致普通民眾的出行、生活和工作的自由受到阻礙;致使雇傭了大量本地勞工道德香港旅遊業、零售業遭受重創,直接影響了很多民眾的基本生計。社會安寧是民眾自由的基本保障。國安法的設立正是源自於對這一問題重要性的認識。

《反恐怖主義法》將“宗教極端主義”描述為恐怖主義的意識形態基礎,“以歪曲宗教教義或者其他方法煽動仇恨或者歧視、鼓吹暴力”。恐怖主義已經為全球帶來了很多的傷害,作為其意識形態基礎的“宗教極端主義”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相信大多數香港民眾的宗教信仰需求不是“極端主義”的,正常的宗教信仰應該獲得社會的尊重和支持,但各宗教團體(尤其是宗教辦學團體)不應把正常的宗教信仰和教育變成政治活動,不應傳播仇恨與暴力的思想

宗教界的有識之士對這一點已經有了理性的判斷。2020年8月,天主教教育事務主教代表劉超賢在向全港中小學校監和校長的通告中提出了幾條重要建議:第一,確保學校在任何情況下,都是個由教育專業團隊領導的學習群體,處事以尚義求真、仁愛和平作基礎,而其校內常備政策與措施,亦足以防範校園政治化,不讓校園成為任何人單方宣傳政治訊息,或表達政治立場或要求的場所。第二,是促使學生正確認識已分別由今年七月一日及六月十二日起實施的《港區國安法》及《國歌條例》,提高學生對國家安全和守法的意識,能認識和尊重國旗、國徽及國歌,以及依循天主教的社會訓導,培育他們對國民身份認同的正確觀念。天主教香港教區教育事務處在9月開課時於屬校發出新學年開課備忘,其中重申任何人均不應利用學校作為表達政治要求的場地,對不應散播仇恨與暴力的思想。

綜上所述,只有遠離政治,專注宗教本身,才是香港宗教健康發展的未來。在這大亂大治的時代,衷心希望香港能夠鳳凰涅槃,浴火重生。希望香港宗教界能夠在這樣的時代變革中發揮自己的積極作用,為香港的再次繁榮貢獻一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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